摘要 央企境外國資監管辦法頒布針對央企海外資產監管的兩份重要文件,近期在國務院國資委的主導下“重磅”出臺。國資委網站27日正式對外公布了《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》(以下簡稱...
央企境外國資監管辦法頒布
針對央企海外資產監管的兩份重要文件,近期在國務院國資委的主導下“重磅”出臺。國資委網站27日正式對外公布了《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境外資產監管辦法》)和《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境外產權管理辦法》),這兩份文件已經國資委第102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,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。
根據要求,中央企業及其各級獨資、控股子企業(以下簡稱各級子企業)在境外(包括香港、澳門)以各種形式出資所形成的國有權益都將受此文件約束。
據了解,《境外資產監管辦法》共七章四十條,《境外產權管理辦法》共二十條,內容不僅對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管制度作出較為完整的規定,并對境外經營中普遍存在且易引發國有資產流失的個人代持股權、離岸公司監管、外派人員薪酬等特殊業務提出了規范要求;對于境外金融衍生業務,《境外資產監管辦法》也明確規定,從事境外期貨、期權、遠期、掉期等金融衍生業務應當嚴守套期保值原則,完善風險管理規定,禁止投機行為。
央企負責人須對海外投資失誤買單
最值得關注的是,在《境外資產監管辦法》和《境外產權管理辦法》中均明確了中央企業是其境外國有資產管理的責任主體,其中對于境外企業管理失控、越權投資、內部控制和風險防范存在嚴重缺陷、未建立境外企業國有資產和產權監管制度,并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情況,國資委將按照法律、行政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,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。
“央企集團成為責任主體,就意味著今后負責人必須要對海外投資失誤‘買單’。”在很多業內人士看來,這兩份醞釀已久的文件出臺,猶如一把利劍直擊熱情高漲的央企海外投資“軟肋”。
根據國資委提供的數據顯示,截至2010年底,中國企業投資設立的境外企業超過1.5萬家,非金融類對外直接投資存量2588億美元,境外企業資產總額超過1萬億美元。其中,國有企業占據了半壁江山。
值得注意的是,和海外投資速度不相匹配,我國在海外資產的管理機制發展上卻略顯滯后。此前,中國對于境外國資的管理主要是依據《境外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》、《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》等規定。
正因為如此,在央企“大踏步”前行過程中,境外資產風險也開始日漸凸顯。大多數央企的境外資產的安全和增值都存在隱憂,央企境外資產流失已成為國資保值增值的大敵。
對于離岸公司這樣以往央企監管的灰色地帶,這次的文件也有了首次明確要求。《境外資產監管辦法》規范離岸公司設立程序,加強離岸公司資金管理。
對于此前出現較大漏洞的金融風險管控,此次文件規定,中央企業應當加強境外金融衍生業務的統一管理,明確決策程序、授權權限和操作流程,規定年度交易量、交易權限和交易流程等重要事項,并按照相關規定報國資委備案或者核準。
來源:一大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