摘要 日前,國家能源局下發了《關于深化能源行業投融資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》(以下簡稱《意見》),提出將通過充分激發社會資本參與能源投資的動力和活力、發揮好能源行業政府投資的引導和帶動作用、...
日前,國家能源局下發了《關于深化能源行業投融資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》(以下簡稱《意見》),提出將通過充分激發社會資本參與能源投資的動力和活力、發揮好能源行業政府投資的引導和帶動作用、暢通能源投資項目融資渠道、提升綜合服務管理水平、確保改革任務落實到位五個方面,進一步發揮能源投融資對穩增長、調結構、惠民生及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作用。從文件看,對光伏行業也有較大影響,主要包括以下幾點:
1. 精簡能源投資項目核準前置許可。能源投資項目核準只保留選址意見和用地(用海)預審作為前置條件,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,各級能源項目核準機關一律不得設置任何項目核準的前置條件,不得發放同意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的“路條”性文件。
2. 創新能源投資項目業主確定方式。在光伏、生物質能、火電站、水電站、風電等項目開展以競爭性方式確定能源投資項目業主試點。根據資源調查和專項規劃,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納入規劃的項目進行咨詢評估,通過招標、競爭性磋商等方式,公開、公平、公正確定業主。
3. 鼓勵發展能源項目直接融資。依托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,拓寬和優化能源領域投資項目的直接融資渠道,鼓勵符合條件的能源企業開展股票上市融資。總結能源領域資產證券化實踐經驗,鼓勵金融機構選擇符合條件的能源信貸資產、企業應收款、信托受益權、基礎設施收益權等為基礎資產,開展形式多樣的資產證券化業務,盤活存量能源設施資產。加大創新力度,豐富債券品種,鼓勵有條件的能源企業發行企業債券、項目收益債、重點產業專項債,通過債券市場籌措資金。
廈門大學中國能源政策研究院院長林伯強表示,這一政策的出臺意義重大,“能源行業屬于資本密集型行業,而且技術門檻較高,民營企業實力不強,入行的風險較大。此外,行業資源大多掌握在國有企業手中,融資比較難。那么,政府就需要改革,為民營企業和國有企業創造公平競爭的平臺”。